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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2016-04-10 聯合報
未來有精神疾病恐不能當警察。考試院會最近審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諮詢,或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異常、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者,不得任用。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如果通過,未來有精神疾病就不能當警察。


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102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但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如果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將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警察人員為特殊性質工作,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一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


行政院103年3月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再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此案上會期沒有審查,行政院最近重新將草案送到考試院會銜審查。


考試院審查後指出,行政院版本只要求兩位以上專科醫師諮詢不需開證明,不少考試委員認為太過寬鬆,因此考試院版本要求醫師要開證明才可以。考試院說,兩個不同文字的版本會一起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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