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要點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考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筆試為考試總成績。
二、本考試體能測驗實施項目,男性應考人依序為:立定跳遠、1,600 公尺跑走。女性應考人依序為:立定跳遠、800 公尺跑走。前述第一項、第二項實施項目順序,試務機關得依實際需求互換之。
三、本考試體能測驗實施項目及合格標準: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90 公分(含)以上、跑走 1,600 公尺 494 秒(8分 14 秒)(含)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30 公分(含)以上、跑走 800 公尺 280 秒(4分 40 秒)(含)以內。
四、本考試體能測驗程序如下:
(一)立定跳遠:
1、應考人不得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拔掉長釘之釘鞋,但可赤腳;穿著不符規定,經監場人員制止仍未改善者,以違規計,並判定不合格。
2、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
3、聞「預備」口令後,雙臂自然擺動;聞「開始」口令時,雙腳「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4、本項測驗成績之計算方式,以應考人自起跳線作有效之起跳後,其落地時,以身體任何部位於著地區表面留下距起跳線內緣最近之痕跡與起跳線內緣或其延長線間,以直角丈量之最短直線距離為施測成績。
5.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無效測驗:
(1)起跳前或起跳時,有任何一腳或身體各部位觸及或踏越起跳線之情形。
(2)於非起跳線處起跳。
(3)雙腳未「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4)落地時,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著地區以外之地面,且該處與起跳線內緣或其延長線之距離較其跳落於著地區之位置為近。
(5)落地後從著地區往起跳線方向離開。
(6)落地後使用任何翻滾動作。
6、應考人如未有效完成測驗,或完成有效測驗但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時,則准予重新測驗一次。再次測驗時,如未有效完成測驗或完成有效測驗但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成績判定為不合格。
(二)男性應考人 1,600 公尺跑走、女性應考人 800 公尺跑走測驗:
1、應考人於暖身運動完畢後,請依試務人員指示移至起跑區,並請依序就位準備起跑,於聽到鳴槍後開始起跑。
2、應考人不得赤腳、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拔掉長釘之釘鞋,且須不借外力跑完全程之時間即為成績;穿著不符規定,經監場人員制止仍未改善者,以違規計,並判定不合格。3、應考人於起跑後可適時向內圈移動,惟不得於測驗過程中雙腳踏入跑道內圍操場之區域或脫離跑道、橫越跑道,如經查證屬實,以違規計,並判定不合格;故意絆倒他人經查證屬實者,以違規計,並判定不合格。除測驗過程錄影外,另由實地考試委員負責巡視應考人有無違規情事。
4、應考人應注意跑走圈數,每 1 圈為 400 公尺,並自行掌握時間及調節跑走速度;如中途不慎跌倒,仍請完成測驗,如未能以跑步完成,可以走步代替,待抵達終點線時記錄時間;如跌倒受傷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或無意再繼續進行測驗者,視同放棄,請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並由試務人員引導至卷務組簽署自願放棄切結書。
5、應考人於終點線前摔倒時,以軀幹跨越終點線為完成測驗。
6、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五、應考人應接受全部實施測驗項目。全部實施測驗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始為通過本考試體能測驗。
六、應考人單項實施項目未達合格標準,得依意願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參加其他實施項目。
七、本考試體能測驗任一實施項目未達合格標準者,第一試筆試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八、本考試體能測驗得視應考人性別、人數及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增聘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九、本考試體能測驗進行時,應考人須於指定時間內準時報到,應考人並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十、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後,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應考人如有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檢具前揭規定相關證明文件向考選部提出申請。
十一、應考人對測驗過程成績有疑義時,得於當日測驗結束前,至卷務組填妥申訴書,以書面提出申訴,由典試委員裁定處理。必要時得請實地考試委員列席說明,會同應考人查看錄影畫面。
十二、本考試體能測驗實地考試委員應按體能測驗實施項目單獨評分,將應考人受測成績記錄於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十三、本考試體能測驗典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典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亦同。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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